6 验收


6.0.1 自然排烟窗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6.0.2 自然排烟窗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相关设计资料;
    2 自然排烟窗整体窗性能测试报告;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自然排烟窗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6.0.3 自然排烟窗应进行外观质量验收,其表面应平整、无损坏,安装应正确牢固;操作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检查数量:按30%抽查且不少于10扇,少于10扇时全数检查。
6.0.4 自然排烟窗应进行手动功能验收,其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开启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自动排烟窗的手动功能验收包括现场应急于动开启装置功能验收和消防控制室远程手动开启装置功能验收,自动排烟窗的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按30%抽查且不少于10扇,少于10扇时全数检查。
6.0.5 自动排烟窗应按设计进行联动功能验收,其应在本规程第4.2.1条规定的时间内开启完毕,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0.6 自然排烟窗的安装位置、布置方式、间距和有效排烟面积应满足设计和本规程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30%抽查且不少于10扇,少于10扇时全数检查。
6.0.7 在消防联动功能失效下仍能自动开启的自动排烟窗应按设计进行消防联动功能失效下的自动开启功能验收,其自动开启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第3.0.5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自动开启设施应在抽查后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按10%抽查且不少于3扇,少于3扇时全数检查。
6.0.8 室内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场所,当采用自动排烟窗进行自然排烟时,宜进行实体热烟试验检验。
6.0.9 自然排烟窗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窗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自然排烟窗整体窗性能测试报告,工程验收不符合本规程第6.0.4条~第6.0.6条任一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判定为A类不合格;
    2 不符合本规程第6.0.2条要求的,判定为B类不合格;
    3 不符合本规程第6.0.3条要求的,判定为C类不合格;
    4 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条文说明

6.0.2 本条规定了自然排烟窗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6.0.3~6.0.7 这几条规定了自然排烟窗的各项验收内容及要求,测试方法可参照本规程第5.2节。
6.0.8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12m的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由于空间高,烟气可能在上升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浮力下降而无法从排烟口有效排出,尤其是对空间结构比较复杂的高大空间场所,因此建议此类场所通过实体热烟试验来检验排烟效果。
6.0.9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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